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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所有买方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是鞍钢市场营销中心下属贸易公司及加工中心统一销售现货资源的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双方提供钢铁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需方   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注册并经过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从事购买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供方   指通过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出售资源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挂牌交易   是指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供方通过交易系统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要约邀请,需方自主选购,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七条   集合议价   是指客户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当前上挂资源进行集中议价,在供方规定的加价次数内多个客户有权对某个资源加价,价高者得。

第八条   竞价交易   是指就某交易标的物,供方利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向需方发出要约邀请,各个需方就此向供方发出买入要约,再由供方通过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对各需方的要约进行判断,根据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选择最佳要约并对其进行承诺。

第九条   交易品种   是供方提供并且经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认定,注册登记,用于交易的商品。

第十条   数字证书   是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即CA中心签发的,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从而保障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   电子合同   是指需方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二条   保证金   是指需方进行现货交易时向供方交付的保证金,以保证履行合约义务。

第三章   需方

第十三条   客户向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网上注册,经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批准后成为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会员。为保证需方的权益,在注册时必选提供有效联系的手机号,如由于手机号码错误无法联系到需方而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需方的交易账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8-16位字符组成,均由需方自行确定。交易账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需方应妥善管理。需方对于自身交易账号在本交易系统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需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电子商务系统内进行交易;
(二)   浏览电子商务系统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三)   参本系统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四)   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需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并对因其账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电子商务系统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三)   交易前请确保自己的注册信息,税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手机号的准 确性,并对因其信息错误或未及时更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爱护本系统设施,维护本系统声誉;
(五)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需方违反本规则和电子商务系统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供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需方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
需方通过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选购资源、进行挂牌交易,竞价交易和集合议价,买卖双方通过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达成意向,签订买卖合同。
(一)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公开投放的可订货资源为要约邀请,各个需方就此向供方发出买入要约,再由供方通过交易系统对各需方的要约进行判断,选择最佳要约并对其进行承诺。
(二)   需方将资源放入购物车,同一资源号允许多个客户同时放入购物车,当其中一家客户制作订单完成,并涉及另一客户已选购但未制作订单的资源号,则另一客户将无法签订订单(系统将提示资源冲突,需重新选择资源号)。
(三)   订单一经确认,需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付款,否则,供方有权撤销该意向订单并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和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将该行为记载为买家交易不诚信记录。
(四)   订单经供方确认后双方签订合同,并执行格式文本中的合同条款。
(五)   需方在网上制作订单时,提货方式原则上都是“客户自提”。如需“供方代运”,必须提前与供方业务人员联系。

第十九条   集合议价
(一)   “集合议价”的开放和资源投放的规则:
1. 集合议价交易时间以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公告”内容为准,必须是统一电子商务系统注册用户方可进行操作。
2. 非集合议价交易时段,不能进行资源集合议价操作。
(二)   “集合议价”的订购规则:
1. 选购时,一条资源签订一份订单(即放入一辆购物车)。
2. 资源被放入购物车时,可对该资源进行加价(即针对挂牌价进行加价),资源可被多个客户同时放入购物车;集合议价结束后,加价高者最终购得该资源;若出价相同,则加价时间早的购得该资源。
3. 客户在集合议价的过程中,可随时刷新页面以查看当前最高的加价价格,并知晓自己是否处于领先状态。
4. 集合议价的加价方式只能递增,每次加价的最小单位为10元(必须大于或等于10元)。
5. 出价时限根据公告设定的集合议价时间段为准,如果在竞价结束前有客户出价,则该资源竞价结束时间自该客户出价时间向后延时,时限外的出价无效。
6. 客户必须参与加价,方可查看该资源的最终结果。(若仅放入购物车,而不进行加价,则不能查看最终结果)
7. 每个订单的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
8. 每个交易日集合议价后,系统将公布最终结果(结果包括,是否成交和最终成交价格)。
9. 参与集合议价,若议价失败(出价不是最高,或如出价一样但是出价时间比议价成功需方晚)则不能签订有效的意向订单;若议价成功(出价最高,或如金额一样但是出价时间最早)则签订有效的意向订单,意向订单保留3个工作日。规定期限内完成付款,订单即生效;若未付款,系统将撤销该意向订单,并实行违约管理措施。
10. 签订意向订单以后,客户可在合同管理页面中查询到该订单信息。
11. 整个议价交易过程建议使用IE浏览器;并且请不要在一台电脑上同时登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账号,否则引起的价格混乱视为扰乱鞍钢电子商务系统销售的行为,一经查实后果自负并将没收保证金。
(三)   “集合议价”的订单撤销和终止规则:
1. 客户若仅将资源放入购物车,此时可以随意删除。
2. 客户进行加价后,订单即不能随意删除,若最终加价后未能购得该资源,不能签订订单;若最终加价后购得该资源,则必须履行订单。
3. 在意向订单生效后,客户若想终止订单,需向相应供方提出申请,经供方审批后方可予以终止。
4. 凡是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签订的订单,系统将自动予以撤销,供方将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
(一)   “竞价交易”资质审核:
1. 供方发布竞价公告后,买方可以查看竞价公告,申请参与竞价。
2. 供方收到买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后,在现货系统中审核通过,买方可以查询到竞价包裹;竞价时间开始后,买家才可以参与报价。
(二)   “竞价交易”出价:
1. 竞价开始时,买方选择竞价包裹进行出价,每次出价是对包裹所谓物单价品加价,买多个包裹需要逐次出价。
2. 竞价交易的加价方式只能递增,是对包裹中所有资源的单价进行加价,出价必须是加价梯度的整数倍。
3. 客户在竞价过程中,可随时刷新页面以查看当前最高的加价价格。
4. 如果是连续竞价出价必须高于当前最高价;如果是一口价以最后一次出价为最终报价。
5. 每个订单的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竞价交易只能整包竞价,不能拆包竞价,竞价成功后,该包裹中所有物品必须全部购买。
6. 竞价结束后,系统将公布最终结果(结果包括,是否成交和最终成交价格),加价高者最终购得该资源。
7. 若竞价失败(出价不是最高)则不能签订有效的意向订单;若竞价成功(出价最高)则签订有效的意向订单,意向订单保留3个工作日。规定期限内完成付款,订单即生效;若未付款,供方将撤销该意向订单,并实行违约管理措施。
8. 签订意向订单以后,客户可在合同管理页面中查询到该订单信息。
9. 整个竞价交易过程建议使用IE浏览器;并且请不要在一台电脑上同时登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账号,否则引起的价格混乱视为扰乱鞍钢电子商务系统销售的行为,一经查实后果自负并将没收保证金。
(三)   “竞价交易”的订单撤销和终止规则:
1. 若最终加价后未能购得该资源,不能签订订单;若最终加价后购得该资源,则必须履行订单。
2. 在意向订单生效后,客户若想终止订单,需向相应供方提出申请,经供方审批后方可予以终止。
3. 凡是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签订的订单,系统将自动予以撤销,供方将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需方的交易账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需方应妥善管理,需方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方和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保留废除任何不按照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原则进行交易的需方的交易权利,保留废除被其它公司控制、操纵或利用的需方单位的交易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中止交易和临时闭市等措施。异常情况包含如下内容:
(一)   不可抗力(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   意外事件(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   技术故障(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供方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提高交易保证金及重新组织竞价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做出上述决定时本交易系统及供方应及时在平台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系统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交易系统及供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需方应在交易前通过购物指导、市场公告、竞价公告等内容知晓本交易系统的交易模式及操作方式。由于用户不熟悉交易模式或操作方式引起的误购买、误加价、未购买成功、未竞价成功等情况,本交易系统及供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集合议价和竞价交易时间以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公告”时间为准,在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交易时间内除集合议价时间外均为挂牌交易时间,具体视交易模式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如需调整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将预先公告。

第二十七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销售资源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买卖重量单位为公制吨。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需方对其通过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签订的电子买卖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重大违约:
(一)   需方未按电子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
(二)   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接收货物(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三)   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划入卖方账户或本交易系统指定账户;
(四)   其它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针对需方的违约行为供方有权对齐进行违约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没收保证金,扣除积分,归入交易黑名单,甚至终止交易资格。其他违约处理方式参照供方的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工作人员应当保守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买卖双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则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本系统。

第三十三条   规则拟定、修改、公告必须按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的有关程序执行,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将预先刊载公告,规则自生效日起在有效期内,需方必须遵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总规则,各供方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自己公司的规则,如有冲突之处,以总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鉴于鞍钢集团电子商务系统仅为供需双方提供钢铁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而非商品的所有者;供方发布的交易信息未经本交易系统事先审查,因此本交易系统无法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供需双方通过本交易系统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其它一切后果,本交易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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